由亦舒的小说《我的前半生》改编而成的同名电视剧,凭借其都市生活加情感故事的剧情圈粉无数。在剧中,男方不顾家人反对向妻子,也就是剧中的女主人公提出离婚,由此引发了一场双方就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争夺。这一剧情涉及到人们在家庭生活中如果财产权与人身权这两大核心权利受到侵犯时,该如何;以及当纠纷进入到诉讼阶段时又该掌握哪些应对技巧等法律问题。
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像律师一样维护自己的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保护指南》一书中,就有针对这些法律问题做出的详尽阐述。让我们以剧情为案例,从书中学习这些法律知识吧。
当现实中的夫妻像剧中人物这样,最终不得已以离婚结束婚姻关系时,首先要面临的主要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是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五部分构成 。
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比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以剧情为例,从一开始,观众就看到剧中女主人公和前夫已经是法定夫妻关系,日常生活中有房子和车子,假设所有财产均为婚后所得且夫妻二人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任何关于财产的书面约定,或男方相关亲属无任何指定赠与他一人财产,那么归属于他们二人名下的车子、房子 、银行存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共同分割。如果房屋和轿车为前夫婚前所买,且为全款购买,那这些财产均属于前夫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考虑分割。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使女主人公在离婚时获得更多赔偿 ,女主人公的闺蜜和妹妹尽力搜集前夫出轨的证据。不过即便找到出轨证据,这也许会在法庭中对法官在裁判的时候产生“同情分”,但并不能作为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女主人公不能因为前夫出轨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剧情中的前夫出轨或者称“婚外情”,与法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同。二者存有本质区别,并且不可混为一谈。
婚外情是指男女双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之外而产生的感情。通常表现为瞒着另外一方有了其他的情人。单纯的婚外情事件虽然是违反婚姻法中相关规定,但仅属于感情破裂理由之一,可以由此提出离婚,但不能以此提出赔偿请求。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它有三个构成要件: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时符合这三个构成要件,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时才有权请求给予赔偿。因此,“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律要件之一。一些当事人对此往往存在误解。
剧中,男女双方还因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闹上了法庭,女主人公因为可能会失去孩子抚养权而一度寝食难安。
这是因为,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照顾陪伴子女时间、子女的年龄等。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而女主人公刚开始无工作无收入,这对于争夺抚养权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但后来,经过她自己的努力,找到工作,尽管薪资水平无法超过前夫,但证明她有工作能力,有稳定收入来源,有独立抚养孩子的能力,这一点特别重要。在其他方面,女主人公存有极大优势,比如在照顾陪伴子女方面,剧中前夫工作繁忙,日常除了加班就是出差,无法腾出时间陪伴孩子,孩子基本是由女主人公一人带大,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更加倾向于将孩子抚养权给予可以为孩子付出更多照顾的女主人公,而非仅仅物质条件更优渥的前夫。另外,离婚后前夫即将再婚,再婚后构成一个新的家庭,需要同时抚养照顾两个孩子,势必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这是本就忙碌的前夫根本无法达到的。综合考虑下,剧中法官做出将抚养权归于女主人公的判决。
这些内容仅是以电视剧的剧情为例并结合书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了简要分析与讲解,要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婚姻家庭生活、社会经济生活、劳动就业等诸多领域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保护,以及未成年人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保护的基本内容,请看我们文章中推荐的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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